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全面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拓展和整合课内外实践教学环节,为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根据《我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及《我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讨论稿)》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课堂是指课堂教学和实验(实习)教学之外,学生参与的课外各类竞赛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包括“两课”教学实践活动),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社会和社区实践服务、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术科技和创新创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与其他等五大类。
第二条 学生每学期参加的第二课堂活动认定结果将以“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形式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认定要求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修满必修、选修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以外,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内须获得每学期4个共计16个第二课堂绩点方能合格。学生在校期间应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加各类第二课堂活动,取得相应绩点。
第四条 第三学年及以上没有明确的第二课堂参与程度的要求,若有参与各类活动,则按照《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各班需积极开展第二课堂绩点认定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未能按要求完成第二课堂的绩点认定,将影响其参与评奖评优的资格,原则上优先考虑第二课堂完成情况较好者。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情况采用记分制,根据成绩单中学生参加活动项目的对应累计分值确定总评绩点。
第八条 参加观众性质的相关活动须在《我学院第二课堂申报平台》上报名并进行现场的签到与签退,活动通过审核完结后,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按照评分细则授予相应绩点,并记录在“第二课堂成绩单”上。
第九条 学生自行参加各类思政、学术、文体、创新创业类竞赛、劳动专业技能考核、通用素质技能考试,若无统一认定,需每学期期末在《我学院学术、文体、创新创业竞赛登记平台》上申报,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过了申报截止日期,自行在教务系统上申报亦为无效数据。此外,学生自行参加的校外线上知识竞赛类项目不予以认定。
第十条 第二课堂绩点认证主要根据学生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活动内容,具体标准参见《我学院第二课堂选修指定项目一览表(部分)》。
第十一条 活动负责人/学生干部负责活动现场的考勤及秩序维护,并在活动结束后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填写、录入工作。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绩点认定结果将实时动态更新在我学院官网或钉钉“第二课堂”模块,汇总工作将在每学期期末集中统一进行。在公示期间,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进行核实,并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每学年末,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把本学年的“第二课堂成绩单”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辅导员负责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日常记录、汇总和认定。
第十五条 辅导员在审核申报、认定材料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项目分类及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类
(1)参加院系、学校组织的党校或团校等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给予1绩点/次;
(2)参加院系、学校组织的主题教育活动、讲座等,全勤者,给予1绩点/次;
(3)共青团员参加“青年大学习”的,本学期内全勤者,每期加0.15绩点;
(4)参加外院系组织的讲座、活动、参赛(未获奖)等,全勤者,给予0.5绩点/次;
(5)担任外院系组织的活动的评委、助演嘉宾,外院系有反馈的,将获得0.5-1.5绩点的认定,超过1.5绩点的,按照1.5绩点认定;
(6)此类活动每学期可完整参与认定的次数为2次,绩点上限为2个,其余折半参与认定。
第十七条 社会和社区实践服务类
(1)除列入教学计划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按照队伍类型、级别认定绩点。同一个社会实践活动中参加多个项目/队伍的,只认定最高等级的项目/队伍,不再认定获得表彰结果;
(2)参加单项重大志愿服务活动,给予1绩点/次。
(3)参加社区实践计划项目的,按照等级认定绩点。
(4)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均可依照学校规定转换为技能选修课学分,但总数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
(1)参加我学院定向征召组织的各类文体艺术活动观看演出的,全勤者,给予1绩点/次;
(2)参加或入围市级、省级、全国/国际文体艺术竞赛的,并未获得奖项的,给予2、3、4绩点/次;
(3)参加或入围院系级、校级文体艺术竞赛的,给予1绩点/次的基础加成;
(4)集体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团队负责人和其余合作者按照不同权重加分;
(5)同个一个项目参加同一类竞赛,只认定所参与最高级别的竞赛;
(6)此类活动每学期可完整参与认定的次数为2次,以绩点最多的前两个活动参与认定,其余折半参与认定;
(7)参加外院系组织的讲座、活动、参赛(未获奖)等,全勤者,给予0.5绩点/次;
(8)担任外院系组织的活动的评委、助演嘉宾,外院系有反馈的,将获得0.5-1.5绩点的认定,超过1.5绩点的,按照1.5绩点认定。
第十九条 学术科技和创新创造类
(1)参加并入围校级、省级、国家级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给予5、6、7绩点/次;取得成绩的按照相应成绩给予绩点奖励。
(2)参加并入围院系级、校级、市级、省级、全国/国际学术科技竞赛的,未获得奖项者,给予1、2、3、4、5绩点/次;
(3)参加院系、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全勤者,给予1绩点/次;
(4)参加外院系组织的讲座、活动、参赛(未获奖)等,全勤者,给予0.5绩点/次;
(5)集体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团队负责人和其余合作者按照不同权重加分;
(6)同一个项目参与同一类竞赛,只认定所参与最高级别的竞赛;
(7)学生参与的学术科研、学术竞赛,以及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均可依照学校规定转换为技能选修课学分,但总数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二十条 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与其它类
(1)参加就业、创业等职业资格相关技能培训,并通过国际、国内正规机构组织的就业创业类资格证书考试、等级考试、水平测试等,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者,给予3绩点/次;
(2)同一学生的同一项目只认定最高成绩的分值;
(3)在市级、省级、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作品者,分别给予2、3、4绩点/篇。
(4)参加外院系组织的讲座、活动、参赛(未获奖)等,全勤者,给予0.5绩点/次。
第二十一条 部分活动若未能明确分类,按照相近项目归类,以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解释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级组织的文体、学术竞赛,并获奖者,按照《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并转换对应绩点进入第二课堂认定程序。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我学院认定的第二课堂1绩点,可相应转换成0.2μ值;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期末取得4个第二课堂绩点的同学,可获得0.8个μ值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若学生一学期内未能取得4个绩点,将给予绩点差额扣除0.2μ/绩点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加文体学术竞赛无故缺赛、弃赛者,将予以1绩点/次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若于《我学院第二课堂申报平台》上名额申请成功者,无故缺席、早退者,作为资源浪费的惩罚,将扣其1绩点/次;
第二十八条 申报成功参与活动者,需提前10分钟入场,并找到负责人考勤,无故迟到<15min者,只给予奖励正常绩点得分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资源的平衡,观众性活动参与人员将按照绩点从低到高的顺位进行优先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就业创业技能,引导其在其余两类多认定绩点,除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社会和社区实践服务、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三类活动有绩点上限要求外;参与其余活动所得绩点均不设上限。
第三十一条 列入本办法的第二课堂选修指定项目,若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可认定相关μ值的,本办法则不再予以重复认定。若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则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8年2月1日正式生效。由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2023版我学院第二课堂选修指定项目一览表(以实际认定分数为准).xls